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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对蒙古投资法律指南(下篇)

(四)蒙古国对外国投资优惠

政策优惠框架

蒙古国自201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投资法》,鼓励外商投资。根据该法,对投资提供的扶持由税收和非税收组成。

【对投资的税收扶持】蒙古国政府向投资者提供下列的税收扶持:

(1)免税;

(2)减税;

(3)加速式核减纳税收入中的折旧费;

(4)从未来收入中核减纳税收入中的亏损;

(5)纳税收人中核减员工培训费用。

下列情况下免除进口机器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的关税及可将增值税税率降至0:

(1)建设建材、石油、农牧业加工和出口产品工厂;

(2)建设包含纳米技术、生物技术和科技创新产品工厂;

(3)建电厂及铁路。

此外,还可按税法调整对投资者提供的上述两大类扶持。

【对投资的非税收扶持】蒙古国政府按下列形式对投资提供非税收扶持:

(1)允许以合同占有、使用土地最长60年,并可按原有条件将该期限延期至最长40年;

(2)向自由贸易区、工业技术园区经营的投资者提供扶持,简化注册登记和检验通道手续;

(3)扶持基础设施、工业、科技、教育建设项目,增加引进外国劳务及技术人员数量,免除岗位费,简化相关许可的审批;

(4)扶持科技创新项目的融资,向生产出口型创新产品的融资提供担保;

(5)依法向在蒙古国投资的投资者及其家人发放多次往返签证及长期居伴许可。

(6)法律规定的其他扶持。

或者按土地法、自由贸易区法、工业技术园区地位法、科技创新法、劳务输出与劳务及技术人员输入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对投资的非税收扶持。

【稳定税收比例】为增强外国投资者信心,蒙古国《投资法》规定稳定税收比例(税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授予稳定证书,按稳定证书在其有效期内稳定下列税费的课征率:

(1)企业所得税;

(2)关税;

(3)增值税;

(4)矿产资源补偿费。

投资法人在蒙古国实施的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则授予稳定证书,但对生产、进口、销售烟和酒精饮料的经营行为不提供税率稳定。

行业鼓励政策

蒙古国目前没有特别针对行业的鼓励政策,但是在税收稳定等方面,对矿业开采、重工业、基础设施领域有一定的政策倾斜。

地区鼓励政策

蒙古国目前没有特别针对地区的鼓励政策,但是在税收稳定等方面,对中部地区(戈壁松贝尔省、东戈壁省、中戈壁省、达尔汗乌勒省、南戈壁省、色楞格省、中央省)、杭爱地区(后杭爱省、巴彦洪格尔省、布尔干省、鄂尔浑省、前杭爱省、库苏古尔省)、东部地区(东方省、苏赫巴托省、肯特省)和西部地区(巴彦乌列盖省、戈壁阿尔泰省、扎布汗省、乌布苏省、科布多省)有一定的政策倾斜。

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2002年7月,蒙古国政府通过了《蒙古国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法》。并在2002年通过了开设四大自由经济区的计划,但由于缺少资金、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等原因,导致建设进程缓慢。蒙古国建设四大自由经济区的计划出台后,中国、俄罗斯及欧盟各国予以支持并增加了对蒙古国的投资。四大自由经济区投入使用后将增加大量工作岗位,减少无业人数,同时增加国民经济收入,提高国民生活水准。蒙古国利用口岸自由经济区的优势,吸引投资,带动口岸城市的发展,同时也不断扩大与中国、俄罗斯及欧盟各国的经贸合作。

(1)阿拉坦布拉格自由贸易区。该区位于蒙色楞格省蒙俄边境地区,此地历史上曾是中俄贸易的重要口岸,有“茶市”的美称,该区占地500公顷。对在该自由贸易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者,免征所得税;对投资设立贸易企业者,除前5年免征所得税、接下来的三年减半征税以外,还按照国际惯例对该企业运入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免征关税。2014年6月22日,该自由贸易区开始试运营。

(2)扎门乌德自由经济区。该区位于扎门乌德西南1公里处,占地900公顷,由工商贸易区、旅游娱乐区和国际机场三个部分组成。是蒙古国境内面积最大、功能最全的自由经济区,受蒙古国中央政府垂直管理,行政长官由总理直接任命,也是蒙古国“境内关外”形式运行的单独保税区。外商进入该区享受免除关税等优惠政策,外国公民可以凭护照(免签证)或本国身份证自由出入。

(3)蒙古国规划建设赛音山达重工业园区。2010年5月,蒙古国政府成立了由总理巴特巴勒德为首的赛音山达重工业园区建设筹备委员会,并初步提出了园区发展规划和投资方向。园区重点发展的项目主要有:洗煤炼焦、炼钢、炼油、铜冶炼等矿产资源加工。生产出的产品除通过中国二连口岸销往中国内地市场外,还将通过俄罗斯海参崴港口出口到日本、韩国、印度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4)查干诺尔自由贸易区TsagaanNuur。蒙古国的查干诺尔自由贸易区由于远离主要市场并缺少现成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将其建成贸易自由区的难度是很大的。而且目前蒙古国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蒙古国有意与日本建立自由贸易区,共同开采铀矿资源。

蒙古国欲在天津建立专属经济区,同时打通乌兰巴托到天津港的出海通道。

(五)劳动就业

【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合同期满之前,经劳资双方协商可延长合同期限。合同期满,如无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或受雇方仍在工作,可视为延长合同期限。

【解除工作合同】企业遇取消、缩编或裁员需与员工终止合同时,需提前1个月告知员工,禁止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员工因技术、能力或健康状况不能胜任卫作,企业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以上两种情况下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负责将员工信息到劳动市场注册,并承担相应税款。员工向企业提出辞职申请1个月以后,合同自动终止。

【劳动报酬】职工的最低工资额由蒙古国政府规定(目前为14.04万图格里克)。职工工资可按计件、计时和按劳动效益方式发放。企业在改变发放工资形式、标准或实行新形式、新标准1个月前,须通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为一昼夜不超过8小时。蒙古国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除从事国防、减灾、公共服务设施供应维护工作的人员,限制企业要求员工加班,企业要求职工连续2天加班不得超过4小时。

【休假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公休节日和周末休息日外,职工每年还享受年休假,休假期为21个工作日。此外,根据职工的工龄和从事劳动强度的不同,还可享受3-18个工作日不等的补充休假。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工作许可制度】根据蒙古国《输出劳动力和引进外国劳动力、专家法》规定,在蒙古国雇用外国劳动力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劳务许可。一般劳务许可的有效期为1年(实际操作中,无论何时申请,有效期都到本年度12月31日终止),如需要延期,需由雇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外籍劳务岗位费】企业单位雇佣外国劳务必须按月交纳岗位费,每月岗位费标准是蒙古国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的2倍,目前是28.08万图格里克。从事矿产开发的企业,需根据《矿产法》的规定为外籍劳务缴纳蒙古最低工资标准十倍的“岗位费”。外交机构、领事代表处和国际机构代表处雇佣的外国员工,教育科技领域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以及根据政府间相关协定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缴纳岗位费。交纳、减免岗位费由蒙古国政府决定。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劳务纠纷风险】根据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条例》规定,到蒙古国务工前,必须与经商务部或地方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并查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订立的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否则即为从事非法劳务。同时,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出的劳务人员还要根据蒙古国有关法律规定,取得蒙古国政府颁发的劳务签证(HG类),由用工方向蒙古国劳动部门为每个劳务人员缴纳外籍劳务“岗位费”(目前每人每月约1400元人民币)。

劳务合作

蒙古国存在一定的结构性劳动力短缺,尤其是一些技术工种。但是蒙古国市场容量有限,失业率较高。蒙古国为保障本国公民就业,限制外国劳务进人,实行严格的外籍劳务工作许可审批制度,企业引进外籍劳务,需要经过蒙古国多个政府部门的逐级审批后,才能办理劳动许可,并需交纳名目繁多的费用。

蒙古国劳动保障法律不健全,对外国劳务的社保、医疗保险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蒙古国社保部门强制所有在蒙古务工的劳务人员在蒙古国缴纳社保金,但由于中国赴蒙古国劳务多为短期劳务,无法在蒙享受后期的相关服务,导致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加。

劳资双方签有书面劳务合同的,合同到期前劳务人员因种种单方面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回国的,将面临经济纠纷。用工方多要求劳务人员偿付其办理签证、劳务许可证、外籍劳务“岗位费”等费用,否则不会轻易同意回国要求。

蒙古国社会治安问题较多,外国人被打、被偷抢案件时有发生。如在蒙古国合法务工中发生劳资纠纷,应尽可能同用工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与使馆经商参处联系调解;调解不成,可回国后诉至当地劳动主管部门仲裁或法院解决。在蒙古国司法解决耗时久、费用大,不建议在蒙古国进行司法诉讼。

赴蒙古国的工作准证

【主管部门】蒙古国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管理的部门是蒙古国劳动部。

【工作许可制度】蒙古国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均可招用外籍人员,用于技术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岗位,但必须同蒙古国社会保险与劳动部协商,获得工作许可。

【申请程序】工作许可由在蒙古国的雇主向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蒙古国对外关系与贸易部发放邀请函并办理劳务签证,然后到蒙古国劳动局、移民局办理工作许可证并缴纳相应费用。

【提供资料】在蒙古国申请工作准证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外籍劳务需求说明,承担的工作范围、期限、劳动特点、住所、专业技术、经验、能力说明文件;

(2)经公证的企业登记证或外国投资企业登记证副本;

(3)与外国法人签订的引进劳务合同;

(4)外国劳务护照复印件;

(5)外国劳务技术证明副本;

(6)劳务审批部门的确认函。

(六)是否适用仲裁

中资企业或个人在当地投资合作发生纠纷时,可协商由国内或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三、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蒙古国《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合同占有、使用土地最长60年,并可将该期限按原有条件延期至最长40年。目前,蒙古国正在对《土地法》进行修订,未来对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相关规定或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四、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

许可制度

按蒙古国法律规定,外国承包商在蒙古国承包工程需在蒙古国注册公司并获得蒙古国建筑与城市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许可证》,项目开工时,要到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办理《建设开工许可证》。国际招标的大型综合性工程需根据招标方要求执行。

蒙古国不允许外国自然人在当地承揽工程承包项目。

禁止领域

目前蒙古国法律还未明文规定哪些领域禁止外国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但承包工程需经过政府建设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许可。

招标方式

蒙古国承包工程项目实行招(议)标制度。国家投资(包括国际组织援助项目)的大型项目多通过国际公开招标进行,部分中小型项目多采用灵活的议标形式或自行协商签约方式进行。由于蒙古国相关法律不健全, 招投标由发标单位单独决定,多数没有监督单位和公证单位参与。

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

【获取信息】国家出资的大型项目往往通过报纸、电视等渠道发布公开招标信息,私营公司企业项目有些发布公开招标信息,部分项目直接通过关系网寻找合作伙伴。

【招标投标】国家和各省市政府部门出资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进行招标;公司、企业、个人项目既可通过公开招标进行,也可通过各种关系网络介绍方式进行,小型、非政府项目往往通过后一种方式进行。

【许可手续】在蒙古国承包工程的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建筑城市建设部,承包工程都需要该部门批准,并获得《建筑工程许可证》。获得相关批准后,还要接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承包工程的审查和项目监督,项目开工时要办理《建设开工许可证》。

五、在蒙古国注册企业

设立企业的形式

蒙古国的外国投资企业是指按蒙古国法律注册成立,外国投资人占有股份25%或以上且每个外国投资人的投资额超过10万美元或等额图格里克的企业。在蒙古国,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公司代表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等。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蒙古国新《投资法》出台后,简化了企业登记注册程序,企业可在蒙古国国家登记注册局办理“一站式”,企业注册相关手续。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内容】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申请需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者的名称、地址、公民国籍;

(2) 投资种类、规模;

(3) 企业的形式;

(4) 投资的基本形式;

(5) 投资的基本行业,从事的生产、服务;

(6) 投资、实施的阶段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申请应附以下资料:

(1)投资者的介绍、身份证、护照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包括中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法人身份证及护照复印件,如公司法人不能亲自前往则需提供委托人授权书及委托人护照复印件等);

(2)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在法人名称是否与其他法人名称重合方面经相关登记机构审查确认的文件;

(4)开户银行关于投资者支付能力的证明(包括中国公司上一年度完税证明以及年度银行往来流水表及所有资产证明);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外国投资企业的正式地址和电话联系方式等(蒙古国有关部门在审批材料过程中将查验公司办公场地及租赁合同);

(7)《经营特别许可法》中规定的相关许可。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依据】主管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审查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依据技术监督机构做出的以下结论决定是否颁发许可:

(1)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2) 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3) 是否符合标准、卫生要求;

(4) 技术工艺水平的评估。

公司通过审查后,应刻制公司公章并领取企业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公司营业执照到期前三个星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一般情况下,新注册公司一年度进行一次延期,已经营5年以上公司可一次延期2年。

公司注册完成后,应聘请蒙古国当地财务会计人员或了解蒙古国相关税务和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中方财会人员,每个月按照企业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月度报表(月度报表需于每月10日前提交,季度和年度报表需在下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和下一年度20日前提交);在蒙古国登记注册外资公司应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交付法人代表和所聘请蒙古国员工和中国员工的社会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注册后,公司法人代表可向蒙古国移民局申请多次往返签证,同时申请长期居住卡;签证和居住卡有效期同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致,法人代表也可以凭借中国车辆驾驶执照在蒙古国交警总署换取当地的驾驶执照,驾照有效期和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致。

【外国法人代表处申请内容】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外国法人的名称、地址;

(2) 外国法人的登记地;

(3) 设立代表处的目的、业务活动的方向;

(4) 代表处的正式地址、地理位置。

【外国法人代表处申请材料】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的申请需附以下资料:

(1) 外国法人的介绍、章程复印件;

(2) 外国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 开户行出具的有关支付能力的证明;

(4) 代表处章程;

(5) 代表处的地址(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专用办公室的租赁合同)。

主管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审查希望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在接受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如同意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则颁发证书。

【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对已从主管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领取了证书的外国投资企业进行国家登记。

【申报社会保险】外国投资企业可根据蒙古国法律法规向蒙古国保险机构投保。

六、蒙古国的矿业投资

中国对蒙古国投资的主要行业有地质矿产资源勘探与开采、贸易餐饮服务、 建筑工程及建材生产、畜产品加工、食品生产等。其中,60%以上的投资资本集中在地质和矿山领域。

蒙古国内的主要经济部门是农牧业和采矿业,其中矿产业是蒙古国经济的支柱产业。蒙古国矿产资源丰富,部分大矿储量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但蒙古国在地质勘探方面缺乏专业队伍、技术装备落后,地质勘探水平总体较低,大规模勘探开发未全面开展。外国对蒙投资的85%都投入在蒙矿业领域。蒙古国内已探明铜、钼、金、银、铀、铅、铁和煤等80多种矿产、3000多处矿藏地。其中,铜矿、金矿、煤矿、铀矿和石油等主要分布在与中国接壤的西部、南部和东部各省。

矿业投资法律体系

1991年的《石油法》、《石油法实施细则》;2006年的《蒙古矿产法》;2009年《核能法》等。

2006 年的《蒙古矿产法》是目前蒙古国矿业管理法律体系的主要法规。适用于除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关系的协调。该法规定蒙古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采用特别许可制度,分别为勘探特别许可和开采特别许可。特别许可的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如存在多个申请人,颁发给最先提出申请且符合要 求的法人。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勘探和开采活动前,须先取得自然环境机关书面批准。

七、蒙古国的房地产投资

在 早先针对蒙古的国际投资中,绝大多数针对的是蒙古的矿产。以蒙古最大的投资国中国的投资结构为例,2012年,中蒙贸易总额达到66亿美元,其中蒙方对华 出口39亿美元,占蒙古国出口总额七成以上,中国对蒙投资总存量超过20亿美元。中国对蒙投资核心是矿业,2004到2011年该领域的投资额增长了5.4倍,达40078万美元,占总投资七成以上。

随着蒙古国对矿业保护政策不断加强,矿产投资空间日渐缩小,加之蒙古国政府对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业的日益重视,房地产、建筑建材领域成为继矿业、农业等支柱产业之后新的投资热点。

蒙古与中国有长达4670公里的边界线,有多条公路直接与中国相连,从北京乘坐飞机出发,仅需1小时40分钟的行程便可抵达首都乌兰巴托。蒙古国计划在首都乌兰巴托市新建12个小区,一些嗅觉灵敏的中国企业已进入蒙古国开始布局。目前去蒙古国投资房地产的中国企业大概有200多家。北京建工集团、新疆建工集团、中核工二建、中铁一局等公司都已在蒙古设立分公司从事房地产、建筑建材领域的生产或销售。

八、能够给中国企业提供投资合作咨询的机构

蒙古国驻中国大使馆、蒙古国投资促进机构、蒙古投资与法律服务中心、北京金虎律师事务所,这些机构可以为中国企业赴蒙古国投资、开发、贸易提供投资项目,实地考察、法务支持、商务谈判、项目报批、工程监理、劳务输出、建材供应、政府资源对接、市场营销、金融资本、外汇互通等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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