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汉民:“一带一路”亟待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5月23日,“中国企业赴亚洲投融资法律研讨会”在上海举行。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出席会议并发表主旨演讲。周汉民提出,“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广大法律工作者应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世界企业走向中国及良好法治环境的创造作出贡献。
“一带一路”沿线有些国家,至今仍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因此,对这些国家,我们希望通过双边的努力来弥补多边法律框架不能适用的缺陷
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拐杖不能缺,而且需要两根,一根是法律服务,还有一根是金融服务。法律和金融服务如何能够推进,最原则性的问题就是对要去往国家的法治环境有基本了解
如何深刻理解“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法律界人士在其中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我有一些想法与各位分享。
融入世界而非规划世界
二战结束到今天,已经72年了,世界亟需推动政治发展、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坚强动力。中国勇敢地站出来,以“一带一路”为其重要的力量,向前推进。
什么是“一带一路”前行的保障?我以为,核心是文化包容。文明没有定式,文化没有定论,作为直达心灵的力量,各民族、各国家、各地区、各种族对各自文化的那份尊崇都是一样的。因此,尊重文化多样性,尊重文明差异性是我们推进“一带一路”的本质特征。
可持续发展就是“一带一路”未来成功的基石之一。我们看到,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划不同、阶段不同、动力不同、手段不同,因此,“一带一路”建设本质是中国融入世界而不是中国规划世界。一切短视行为,一切急功近利,一切蜂拥而至都应该避免。“一带一路”的推进,还得用到我们近40年经济发展的经验之一:“要致富,先修路”。基础设施的联通应当成为“一带一路”推进的重中之重。我们从来没有主张,“一带一路”要设立小集团,“一带一路”要另起炉灶。恰恰相反,一切愿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和地区,我们都要竭诚地欢迎,我们都要积极地合作。
双边国际合作的法律规制
“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集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环境之大成。那么,法律界、律师界、司法界如何为“一带一路”的前行作出独特的贡献?我还想谈谈对于“一带一路”中的法治建设的三个层面的建议。
在此次“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我国签署相关的经济合作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超过30个。也就是说,当今世界的经济合作,是两条腿走路。既有多边合作的框架,如世界贸易组织;又有双边和诸边合作的安排,比如国与国之间的自贸协定安排,诸国之间的自贸协议。
今天,已经拥有超过150个成员的世界贸易组织,其法律框架能否涵盖整个“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所有合作?世界已有的多边国际法律框架是否够用?回答是,不尽然。因为“一带一路”沿线的有些国家,至今仍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因此,对这些国家,我们更要关注,希望通过双边的努力来弥补多边法律框架不能适用的缺陷。
现在,中国与世界近60个国家有双边投资协定,但联合国成员国有193个,与我们有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还不及三分之一。因此,在“走出去”时,首先要关注两国是否有双边投资协定。其次要注意,中国和相关国家是否有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我们简称为国际双边税收协定。它有两个核心内容,一个就是避免双重征税,第二就是防止偷漏税,中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此类双边协定也没有超过60个,由此可见,还有相当大的空间,需要别的法律来弥补。
那么,如果有争议发生,去哪里解决争议?解决争议有什么法律框架、法律协定可以为其基石?希望大家关注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一个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一个是《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即《华盛顿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有160多个成员国,因此商事仲裁的裁决得到承认和执行似乎不是问题。但反过来,在投资领域没有这样的国际多边法律框架。而《华盛顿公约》是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目前最行之有效的法律框架。但是对公约的态度、对公约的实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
总之,我们需要关注国际投资协定、国际双边税收协定,关注解决争议的两个国际条约。
了解他国的国内法
在这样的关键时刻,认真掌握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律成为十分紧要的事情。今天这样的论坛,年年在办,而且一年多次,我完全支持。原因就在于,这不仅仅是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而且是精准导航。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拐杖不能缺,而且需要两根,一根是法律服务,还有一根是金融服务。
由此,法律和金融服务如何能够推进,最原则性的问题就是对要去往国家的法治环境有基本了解。总结近四年来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生的法律争议,我以为大概有四个领域的焦点问题。首先是合同法问题,这个问题十分关键,具有根本性意义。因此,契约之争,如何得到妥善解决,是第一个考量。其次,税法相关的问题。也就是中国能否接受外国政府的税务稽查,能否按照外国的税法进行正常运营,这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还有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当下世界强调“一公平、四保护”。“一公平”就是竞争环境的公平,“四保护”其中之一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有了良好的法治,而没有精准的实施,今天,知识产权相关法治的实施需要精准。最后一个冲突点,是劳工法。去年,我国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投资总额接近150亿美元,近3年来已经超过了500亿美元。“一带一路”沿线,我们在17个国家创办了56个各种形式的园区,解决了当地18万员工的就业问题。劳工法问题涉及面之广、之深,彰显我们目前在该领域国际法研究上的相对或缺。总之,在他国国内法上,我提出要关注合同法、税法、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权益等四方面问题。
“一带一路”的宏伟倡议,要在未来35年逐步推进,我们能够在这样的时刻,服膺于国家的伟大事业,服膺于人类的伟大事业,何其荣幸。司法界、法学界、法律实务界应该进一步地团结起来,将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将世界企业走向中国以及良好的法治环境的创造,作为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