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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项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解除条件

一、日本法项下有关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日本法项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有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之分。

依据日本《劳动基准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同时,依据日本《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续约后,劳动合同期间合计超过5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日本法项下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日本法项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同时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如不符合该等条件的,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被判令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和金额较大的民事赔偿金(根据《劳动基准法》114条,法院可判令企业支付“付加金”)。

(1)实体要件

①有客观、合理的理由

就此项条件而言,在日本法律上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日本劳动法的相关判例,以下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存在“有客观、合理的理由”:

a.因劳动者伤病等导致其丧失和降低劳动能力的;

b.因劳动者能力不足和缺少特定资格的;

c.因劳动者有违法行为的;

d.因用人单位的经营业绩恶化等经营方面的理由的;

e.依据union shop协定(工会制企业)实施的解雇等;

f.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具有《就业规则》内所规定的惩戒解雇的事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下称“惩戒解雇”)。

②该解除行为与社会上的通常观念相适应

就此项条件而言,在日本法律上也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日本劳动法的相关判例,如果解除事由达到重大的程度、没有其他回避解雇的方法并且解雇决定并非过于苛刻,一般可以认定解雇行为“与社会上的通常观念相适应”。

(2)程序要件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2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需要至少提前30天通知员工或者向员工支付相当于1个月的“代通金”。但是,在惩戒解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负有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金”的义务。


三、司法实务中有关解雇合法性的观点

在日本的司法实务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依据以往的劳动争议判例,即使劳动者的行为符合公司《就业规则》所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之情形的,用人单位通常还是有调查发生该等事由的原因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努力的义务。例如:根据劳动者的能力进行调岗、人事调动、培训等等。只有经过各种努力措施,解除事由还是没有得到纠正或改善时,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才会被认定为合法。

举例来说,即便是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而裁员,若企业没有采取努力改善的措施(例如,削减高管的工资、减少加班、停止招聘新员工等),其解雇决定同样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有关日本劳动法的其他知识点

(1)劳动法律体系

日本的劳动法律体系,由法律(由国会制定)、行政法令(由行政机关制定)、司法判例等组成。其中,《劳动基准法》(1947年4月7日公布实施,相当于中国的《劳动法》)、《劳动组合法》(1949年6月1日公布实施、即《工会法》)及《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9月27日公布实施,相当于《劳动争议仲裁法》)为劳动关系最为基本的三部法律。

(2)《就业规则》的制定

在日本,正式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企业即必须制定《就业规则》并将其提交给劳动基准监督署备案。

(3)员工的辞职通知期

若企业在其《就业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中没有做其他规定,员工单方面向企业提出离职的,提前2周通知即可。

(4)惩戒解雇的前置程序

企业实施惩戒解雇时,应向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请“解雇预告除外认定许可”,并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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