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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对泰国投资指南(中篇)

泰国劳务合作应注意事项

外籍人在泰国工作须及时办理工作许可证。由于劳工许可证不能异地使用,因此外籍人特别是从事建筑业者在申请工作场所时要将总公司、分公司场所分别加以注明。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申请时,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申请。泰国官员不主张外籍人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申请。泰国官方尚没有授权任何中介机构从事代办外籍劳务工作许可业务,建议有关雇主或个人通过合法程序向劳工部申办工作许可,劳工部将提供便利条件。对临时入境提供技术服务的外籍人,如不超过15天可免办工作许可证。

中泰两国政府尚未签订任何劳务合作协定,在泰国从事限制从业的工种是严格禁止的,非限制类工种必须申办工作许可。


限制进入泰国从业的有39类工种:


1

普通劳工;农、林、牧、渔业(农产管理人员除外)工人;制砖、木匠或其他建筑工种;木雕工;驾驶员(航空器材飞行员、机械师除外);

2

固定摊贩;市场传销;会计管理;

3

珠宝加工;理发、美容;手工织布;制席;手工造纸;漆器;泰式乐器;乌银镶嵌器;金银器皿制作;泰式嵌石制品;泰式玩具制作;床单、被褥制作;制钵;手工泰丝制品;佛像制作;刀具制作;纸伞、布伞制作;制鞋;制帽;除国际贸易代理外的其他代理;

4

建筑规划设计(专业技术专家除外);手工艺品制造、设计、估价;首饰设计;泥制品加工;手工卷烟;手工抽丝;

5

流动摊贩;泰文打印;

6

导游;文秘;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专业服务,各国都要求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认证的律师方可进行法律事宜。在跨境投资中,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适用外国法律,但境内律师必不可少并发挥重要作用,做好前期法律风险控制。帮助企业了解境外律所等中介机构是否专业,其收费标准、服务模式、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交易惯例且相对公允。其次客户对境外法律与规则不了解,境内律师可向客户解释国外法律与规则,并对服务过程中客户与外国律师沟通中遇到的障碍进行协调,以保障顺畅沟通境内律师可在准确理解客户的委托目的后,协助客户与境外律师共同制定出有效且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在外国律师服务过程中,协助客户监管外国律师的服务,以帮助客户降低成本和最大程度上实现客户的委托目的。


赴泰国的工作证如何办理

泰国劳工部就业厅是外籍人在泰国工作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下属外籍人工作许可证管理局直接管理外籍人在泰工作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劳工部会同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泰国移民局在首都设立境外投资者“一站式服务”窗口。取得当地投资促进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外籍人在申请材料完备的前提下,可在三小时内办妥工作许可证。泰国的外国人就业法规定所有在泰国工作的外国人都必须首先取得工作许可证,如获得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其外籍雇员可在30天内办理申请,并允许其在办理工作证期间工作。申请工作证必须持有非移民签证。

泰国2008年2月颁布实施的《外国人工作法》,替代了1978年颁布实施的外国人工作法,将“工作”定义为包括任何涉及体力工作或运用知识的活动,有报酬或没有报酬。外国人在泰国工作必须先获得泰国劳工部颁发的外国人劳动许可证,没有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禁止在泰国从事任何形式工作。根据移民法规定,临时从事必要和紧急的工作,时间15天或之内的情况除外。申请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必须是根据移民法规定,允许在泰国合法居住或持非移民签证进入泰国,持旅游或过境的签证外国人不允许申请工作证。

外国人在泰国工作的相关规定

《外籍人工作法》是泰国政府管理外籍人在泰国工作的基本法,于1978年制定,2008年修订。劳工部就业厅于1979年颁布的《外籍人工作从业限制工种规定》和2004年颁布的《外籍人工作申请批准规定》是泰国官方受理审批外籍人在泰国工作申请的主要依据。泰国劳工部就业厅是外籍人在泰国工作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该厅下属外籍人工作许可证管理局,直接负责外籍人在泰国工作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审批。此外,劳工部外籍劳工监察局与泰国警察总署下属移民局、旅游警察局共同协调处理非法外籍劳工问题。劳工部劳动稽查管理局负责受理公众对外籍人非法打工的申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取证和最终的处理。


泰国关于外籍人在泰国就业有如下要求:


1

泰国雇主欲雇用外籍人士在泰国境内工作,均须向泰国劳工管理部门申请工作许可;

2

工作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前须及时提出续延申请;

3

劳工证持有者须随身携带劳工证;

4

在劳工管理部门官员(挂有身份证件)到业主住地履行公务时,向被检查者查验证件时,雇主要予以适当协助;

5

许可证不能异地使用,在申请工作场所时要将总公司、分公司场所分别加以注明。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申请时,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申请。

《泰国劳工法》部分注意条款

与我国《劳动法》相比,《泰国劳工法》对雇工的假日薪水方面与我国有很大不同,如下条款:

第三十条:若雇工已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则雇工有权享受另外的[常年假日],即不少于六个工作日。雇主要提前规定上述假日给雇工,也可由雇工与雇主双方协定。

在雇工工作第二年后,雇主可规定雇工享有的[常年假日]超过六个工作日。

雇主可与雇工双方协议,决定将累积的该年度[常年假日]移到下一年度休假。

若雇工的工作期限未满一年,雇主可按照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规定雇工的常年假日天数。

第五十六条:雇主逢下列假日仍应按正常工作日那样地支付薪水给雇工。

(一)每周例行假日,除非雇工是领日薪、时薪、以及计件工作则例外。

(二)民俗节假日。

(三)年度休假日。

第五十七条;按照第三十二条法律所规定的病假,雇主在雇工请病假期间,仍须按正常工作日般照发工资,但雇工的请假日数,一年内不能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若雇工是按照第三十三条法律规定来请节育手术假的话,雇主在其请假期间,须照常发放薪水。

第五十九条:请分娩假的女工,在其请假期间,雇主要按照该女工平时工作日的薪水来支付工资,但雇主只需支付四十五天的工资,若该女工请分娩假超过四十五天,则雇主可不用付薪。

第七十五条:除了意外事故,雇主无论因何种理由而需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时,雇主须在停止业务期间付给不少于正常工作薪金的50%予暂停工作的雇工。

雇主要将上述第一段列明的停止业务一事提前告诉雇工和检查劳工的职官。

第一一六条:雇工被怀疑工作出错,雇主在调查期间,不得令雇工停工(暂时停止上班工作),除非是工作章程或有关聘雇决定,让雇主有权令雇工停工则例外。但雇主须发出停工书面通知,列明要求该雇工暂停工作的理由,该雇工做错何事,停工几天,且要事先告知该雇工。

在上述第一段提到的停工期间,雇主若按照工作章程的规定或雇主与雇工双方同意的聘雇协定来支付工资给雇工,但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应不少于该雇工在停工前的工资的一半。

第一一七条:若调查完毕后,发现该雇工没有做错事情,则雇主要按照平时工作日的工资来支付给该被停工的雇工,自该雇工停工日算起,即按照第一一六条的法律规定,雇主已支付了一部分的工资给雇工,现雇主要再支付另一部分的工资给被停工的雇工,且要加上15%的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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