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民: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收费机制设计
一、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的界定:政府信息资源指政府为执行公共职能而采集、产生、加工和散布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2、促进信息共享,促使信息增值
3、增多内容产业的原材料供给
4、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增长,创造就业机会
三、信息资源按机制分类原则:
1、按运行机制分类:
(1)公共领域信息:政府信息资源、公益性信息资源、 商业领域信息
(2) 公共领域和商业领域信息机制区分原则:公共领域信息的提供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是收费的,即使收费也以不赢利为底线;商业领域信息提供可以是收费的,也可以是免费的,但均以赢利为目的。
(3)公共领域信息服务:按提供机构和提供目的,又可分为:政务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公益性信息服务
国外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收费机制案例
案例一: 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
原则:信息申请人所支付的费用以处理其申请而发生的部分或全部成本为限,不得按信息的市场价值收费
1986年以后的规定有三类收费标准,各自使用于不同类型的申请人
第一类:只有复制成本,如复印费、载体费
第二类:复制成本+查找成本(手工或自动)
第三类:复制成本+查找成本+审查成本(是否可以公开)
按哪种标准收费,由申请人身份和申请使用目的的不同而确定,申请人身份分三类:非商业机构,如媒体、教育、科研单位,不以商业使用为目的,按第一类标准收费;商业性质机构,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按第三类标准收费;除上述以外的,包括个人、公共机构、非赢利组织按第二类标准收费。只要不是以商业用为目的,对第一类和第三类申请者应是免费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为了公共利益,有助于公众了解政府工作,必须减免。
案例二:欧盟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
(2003年11月通过)
一、信息再利用原则:公正、均衡、非歧视性
二、收费原则:成本回报原则,即总的收入不超过包括采集、处理再加工、发布的总成本;如果是自筹投资者,允许有合理的投资回报;成本计算要基本适用公共机构的会计制度和成本计算方法,并设上限;鼓励只按不超过再利用边际成本的限度收费 。
案例三:我国的现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在草拟中,有关收费标准以及规定覆盖面很少,而且不统一,存在某些乱收费现象,成为阻碍信息共享的重要因素。在改革过程中,公共机构定位和定性不清。
政务信息收费减免条件:研究、教育、非赢利机构、个人、再利用数量不大者,应予免费;商业机构原则不予减免,除非自愿以公益方式提供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以商业目的,不予减免
我国政策制定原则(建议):以充分调研为基础,要考虑国情和现状;明显不合理的乱收费、重复收费要从严从细规定;合理但无依据的,要分别情况处理;要明确公共机构身份的界定以及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