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的金融服务业
1.银行体系
哈萨克斯坦作为中亚的金融中心,吸引了汇丰银行、花旗银行和德意志银行等世界知名大银行的进驻,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也分别在此设立了全资子银行。哈萨克斯坦独立后实行了完全市场化的经济政策,政府采用货币和财政的宏观经济手段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摒弃沿袭多年的行政控制的经济体制。为此,哈萨克斯坦在借鉴欧美国家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以市场手段指导经济运行的财政货币政策,尤其在金融税收政策方面吸收欧美国家的成功经验,形成了与国际惯例和规则相吻合的税法体系。
哈萨克斯坦现行金融体系由中央银行、二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
央行在由法律授予的权力范围内独立行使职责,并向总统报告;实行垂直领导的集中统一机制,最高执行机构为管理委员会,最高管理机构为董事会。央行组织机构包括总行、各分行、代表处和其他下属组织。央行中的国家银行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管理局对银行业经营实施监管。主要方法如下:制订计划性指标及其他必须遵守的指标与限额,包括不良及坏账资产的准备金指标、对各银行业务进行检査、向银行提出改善财务状况的建议、对银行采取限制性处罚措施和对银行及其负责人予以处罚。央行要求各银行必须遵守的谨慎性指标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自有资本充足率参数、单一借款人最大风险值、流动性参数和外汇敞口头寸限额。
二级银行包括商业银行(本国、合资、外国银行分行等)、政策性银行、伊斯兰银行和国家间银行四类,以封闭型股份公司的形式成立,主要经营存贷款、清算和信托等业务。银行只有在取得央行颁发的办理银行业务许可证之后一年内连续赢利经营,且在该年度内遵守央行的各项谨慎性指标及其他规定和限额的情况下,方可将其组织法律形式变更为“幵放型股份公司”(央行另行批准的情况除外)。截至2015年5月1日,哈萨克斯坦共有38家二级银行,其中国有商业银行1家(住房建设银行)、政策性银行1家(开发银行)、外资银行16家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在阿拉木图市均设有分行。)。主要银行包括图兰—阿列姆银行、哈萨克斯坦人民银行、联合银行、中心贷款银行、阿拉木图招商银行和里海银行等。二级银行在国内共设378家分行和1893个网点,在国外设立14个办事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证券、保险、典当、信贷、基金等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萨姆鲁克-卡泽纳国家福利基金,它是哈萨克斯坦的国有资产及国家金融资本管理机构,旗下有哈萨克斯坦幵发银行、投资基金、创新基金、出口信贷和投资保险公司、小企业发展基金、市场研究分析中心以及投资促进中心7家国有金融及投资机构,哈萨克斯坦抵押贷款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国家债券公司、哈萨克斯坦住房建设储蓄银行、哈萨克斯坦抵押贷款担保基金、哈萨克斯坦航空租赁公司、社会保险基金、哈萨克斯坦合同署8家金融性国有公司,以及国家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和信息计算处理中心。此外,该基金还管理着哈萨克斯坦邮政股份公司、哈萨克斯坦电网股份公司、哈萨克斯坦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哈萨克斯坦铁路股份公司和哈萨克斯坦电信股份公司等国有企业。
商业银行是哈萨克斯坦金融体系中最活跃的部分,在整体经济的信用支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哈萨克斯坦的银行遭受了巨大冲击,不良资产大幅攀升,但在哈政府和货币当局的积极援助下,通过贷款重组、政府注资等治理措施,其银行体系现已趋于稳定。
截至2015年5月1日,哈萨克斯坦银行业总资产达17.679万亿坚戈,占GDP的42.8%;总贷款额为14.169万亿坚戈,总负债为15.334万亿坚戈,所有者权益为2.609万亿坚戈;净收入为450亿坚戈,资产回报率(ROA)为1.69%,净资产收益率(ROE)为13.60%。前五大银行的总资产占银行业总资产的53.1%,总贷款额占银行业总贷款额的58.7%,客户存款占银行业总客户存款的51.0%。
哈萨克斯坦证券交易所由4个部分组成:外汇市场、国家有价证券市场(包括国际有价证券)、债券市场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哈萨克斯坦共有证券公司80多家、注册上市公司2200多家、成分指数公司7家。2012年全年交易所各类业务总交易额约合1841.70亿美元,同比下降6.8%。
截至2012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保险市场共有38家保险公司(其中人寿保险公司7家、合资公司8家)、14家保险中介服务公司、85家统计公司以及11家养老基金(下设77家分公司和49个办事处)。
2003年以来,阿拉木图是哈萨克斯坦的金融中心。但近年来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一直计划将阿斯塔纳建设为金融中心,曾命令国家银行搬迁。目前,他已经签署了关于建设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总统令,并称已经“同迪拜中心进行了深入的谈判”,将借鉴迪拜中心的法律作为建设阿斯塔纳金融中心的基础,2017年举办“世博会”后将设施全部转交给金融中心。
2.当地金融业法律法规及监管标准
哈萨克斯坦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货币贷款政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银行和银行业务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价证券市场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险业务法》《外汇调节法》《融资租赁法》《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监管法》《哈萨克斯坦小额信贷机构活动法》。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银行业资产快速扩张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国外金融机构。这种融资结构的特点决定了哈银行业易受外部融资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大的脆弱性。经济危机爆发后,国际市场石油及原材料价格大幅下跌,欧洲主要银行减少对哈金融机构借贷,哈经济金融体系受到巨大影响,不良资产成为困扰哈萨克银行的重要问题之一。哈政府及央行采取了很多措施解决银行业的资产质量问题,并积极消除制度障碍,如修改税法、允许大银行成立子公司管理不良贷款、设立不良贷款购置基金向银行购买不良贷款等。
3.对开放当地金融业的相关政策
2012年,哈萨克斯坦央行行长马尔琴科表示,如2012年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国银行在哈开设分支机构的时间不会早于2018~2019年。在6年的过渡期内,外国银行只能设立子行。欲获得幵设子行或合资银行许可的外国银行应符合哈方的要求,即银行的资本金不少于100亿坚戈。然而,由于入世谈判的复杂性,直到2015年6月11日,哈萨克斯坦才完成谈判。如果2015年入世,那么外资银行的进入不会早于2021年。
另外,根据哈萨克斯坦的计划,如果一切顺利的话,2020年起,关税同盟成员国区域内将形成统一的金融市场,俄罗斯银行和白俄罗斯的保险公司可在哈萨克斯坦幵展业务而无须申领许可。
4.对外资进入的政策规定及法律监管
根据1995年的《哈萨克斯坦银行和银行业务法》,外国银行在哈萨克斯坦幵展并购活动必须经过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审批。根据2000年的《保险业务法》,外国保险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幵展并购活动也必须经过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审批。
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此外,哈萨克斯坦还规定外资银行监事会中必须至少有1名具有3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的本国公民,并旦必须有至少70%以上员工为哈萨克斯坦公民。
哈萨克斯坦还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萨克斯坦国内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特别提示
哈萨克斯坦的金融风险值得关注。外资进入使得哈银行业快速扩张,但风险防控机制并未完全建立。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哈银行清偿能力下降,银行不良贷款飙升。目前,哈萨克斯坦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约为35%,主导金融市场的六大银行不良资产率超过三成,远远高于10%的国际警戒线。
2015年2月,标准普尔将哈外币和本币长期主权信用评级从BBB+调整为BBB,展望为负;外币和本币债务短期主权信用评级为A-2;国家信用评级下调至KZAA+。2015年3月,穆迪对哈政府发行人和优先无担保债务评级为Baa2,展望调整为稳定。穆迪预计,2015年哈经济增长1.5%,2016年增长2.2%,2017年增长3.3%。2015年10月,惠誉将哈长期本币和外币发行人评级定为BBB+,展望为稳定,外币优先无担保债务评级为A-。惠誉认为,石油低价将长期持续,哈经济发展仍将承受巨大压力。
需关注哈萨克斯坦的汇率风险。应该说,相对于卢布而言,2014年至今坚戈的表现还算比较坚挺,但是国际原油价格短期内冲高无望,哈萨克斯坦的国际收支状况趋于恶化,坚戈对美元能否继续保持现有汇率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