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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国民会议和政府

国民会议

亚美尼亚国民会议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国民会议的构成、职权、会议制度、工作程序、权力的终止与解散、议员的资格与权力等由《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和2002220日通过的《亚美尼亚共和国国民会议议事规程》[1]规定

国民会议的构成

副议长、6个常设委员会,还可设立临时委员会,组成国民会议党团和议员团。国民会议任期4年。

一)议长和副议

国民会议议长和副议长由议员从全体议员中提名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获多数票者当选,任期4年。议长和副议长权力的终止需由全体议员的多数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

议长代表国民会议,领导国民会议工作。在共和国总统职位空缺的情况下,议长代理总统职务,直到新选出的总统就职。议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国会会议,签署和公布国民会议决定,并把国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提交给共和国总统;批准组成常设委员会和议员团,以及参加临时委员会的专家人数;向国民会议提名国民会议监察院主席和宪法法院法官候选人,并从宪法法院法官中提名宪法法院主席人选。现任议长为阿尔缅.哈恰特良,1999112日就任。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在议长的指派下,副议长可主持国民会议,并代行议长职权;在议长职位空缺的情况下,代理议长职务。

二)国民会议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国民会议下设6个常设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委员会。常设委员会预先讨论法律草案和其他建议草案,并就此作出结论提交给国民会议讨论;临时委员会对个别法律草案或提交给国民会议的结论进行预先讨论,并就某些事件和事实作出调查说明。

国民会议的6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1)主管国际条约、国际关系、国际间议会联系的外事委员会;(2)主管科学、教育、文化、宗教、新闻、广播、电视、出版、青年和体育运动的科学、教育和青年委员会;(3)主管国防安全、内务、军工综合体、军事院校及军务的国防和安全委员会;(4)主管立法的国家法律委员会;(5)主管社会保障、卫生、生态保护、劳动、就业、家庭和住房建设的社会、卫生和生态保护委员会;(6)主管预箅、税收、支付、货币、中央银行、农业、工业、基础设施、贸易、国民经济调控、私有化、对外经济联系的财政、信贷、预算和经济问题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在新选出的国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组成,工作至国民会议任期届满。常设委员会主席由议员提名,在有半数以上议员出席的会议上经多数议员无记名投票选出。在其辞职、死亡、被取消议员资格或国民会议解散时,其职权自行消失。国民会议关于终止常设委员会主席职权的决定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半数以上议员出席会议的情况下,由多数议员投票通过。常设委员会可视情况建立下属委员会,或为完成某项任务组成工作小组。

临时委员会由国民会议视情况需要而设,其任务、期限和议事程序同时被确定。临时委员会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民会议报告其工作情况。临时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下属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的领导人由专门的委员会决定。

按照国民会议的决定,在每次例行会议的第一次会议上建立临时计票委员会,其职权至下一次例行会议开始时止。计票委员会由其成员中选出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各1名。计票委员会负责进行议员登记,组织无记名投票,计算选票,并把投票结果提交给国民会议。

三)国民会议党团和议员团

国民会议党团在新成立的国民会议第一次例行会议开始时成立。国民会议党团以书面形式将其章程、名称、成员、领导人和秘书的姓名提交给国民会议主席,由主持国民会议工作的官员在下次会议上宣布。

议员团至少由10名议员组成。议员将他们签字的建立议员团的声明及议员团的章程、名称、成员构成、领导人和秘书的姓名提交给国民会议议长,宣布建立议员团,由主持国民会议工作的官员在下次会议上公布。议员团的名称不能与政党相同。议员团可自行决定解散,或在其成员数少于10个,并且在14天内没有得到补充时,必须解散。

国民会议的职权

根据新宪法规定,共和国的立法权由国民会议行使。国民会议的主要职权有:

(1)立法权。国民会议主持制定、修改和通过除宪法外的各项法律和决议。

(2)监督权。国民会议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可对政府表示不信任,在对政府不信任的决议被通过时,总理须向共和国总统递交政府辞呈,但在军事状态期间不得表示对政府不信任。政府在新选出的国民会议组成之后或政府本身组成之后,在国民会议的会议上提出信任问题的同时,须在20天内向国民会议提交自己的活动纲领供批准;对政府不信任的决议草案未付诸表决或类似决议未通过时,政府的活动纲领即被认为通过。政府在提交供表决的法律草案时,国民会议也可提出对政府的信任问题,如果国民会议未通过对政府表示不信任的决议,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即被认为通过;政府因提交法律草案而提出信任问题,在一届会期内不得超过两次。

(3)财政控制权。国民会议根据政府呈报批准国家预算,在预箅年度开始前,国家预算未被批准时,按上年度预算比例支出;国民会议对国家预箅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同时对从外国和国际组织得到的借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民会议在拥有国民会议监察院结论的情况下讨论和批准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报。

(4)重要职位的人事任免权。国民会议根据总统建议,任命中央银行行长与副行长;根据国民会议议长建议,任命国民会议监察院主席、宪法法院成员和从宪法法院中任命宪法法院院长;根据宪法法院的结论,可以终止由其任命的宪法法院成员的权力,同意将宪法法院成员逮捕,按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5)重大事件的决定权。国民会议根据总统建议,宣布大赦,批准或废止亚美尼亚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宣战;根据政府建议批准共和国行政区划;根据宪法法院的判决,终止实行军事状态。

国民会议的会议制度

国民会议的会议公开举行,根据国民会议的决定,会议也可秘密举行。国民会议的会议在埃里温召开。只有通过国民会议的决定或在不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共和国总统令才可在另外的地点举行。除第一次会议外,国民会议其他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议员参加。

一)国民会议第一次会议

新选出的国民会议的第一次会议在选举后的第二个星期四召开,须至少有议员总数的2/3参加。在选出国民会议议长之前,会议由年龄最大的议员主持。在此次会议上,进行议员宣誓和登记,选举计票委员会、国民会议主席和副主席,选举常设委员会主席并组成常设委员会,对政府提出信任问题,提交活动纲领。

二)国民会议例行会议和非例行会议

国民会议的例行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从9月的第二个星期一到12月的第二个星期三和从2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到6月的第二个星期三。在例行会议期间,国民会议每隔一周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议的会期为3天,时间为周一从中午12点到下午6点,周二和周三从上午10点到下午6点。

国民会议非例行会议须经议员总数的1/3票数通过或政府的倡议,由共和国总统召集。国会例行会议期间的非例行会议,根据政府或1/3以上议员的要求,由国民会议议长召集,但非例行会议不可在例行会议的3天会期期间内举行。非例行会议的会期不得超过6天。

三)国民会议非常会议和专门会议

国民会议非常会议在议员总数的1/3或政府的倡议下,由议长召集。国民会议专门会议须在总统宣布实行军事状态后立即召开。

四)国民会议委员会会议

常设委员会的例行会议,按惯例于每周五上午11点召开。临时委员会的例行会议由委员会决定召开时间,但一周不得少于一次。委员会的非例行会议在其主席或至少1/3成员的要求下,在提出要求者规定的期限内举行。国民会议委员会可举行联席会议,在联席会议上各委员会分别通过各自的决定。

国民会议权力的终止与解散

国民会议的权力在新选出的国民会议召开第一次会议、开始行使权力之日起即终止。

国民会议可由总统在与议长和总理协商后解散。但新选出的国民会议在选出后的一年内不得被解散。在实行军事状态或因出现威胁宪法制度的直接危险而采取紧急措施时,亦不得解散国民会议。

政府

一、政府的机构和活动程序

亚美尼亚宪法第85条规定,政府的机构和活动程序根据总理的呈报,由共和国总统令规定。政府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任期4年。共和国总统决定总理的任免事宜,并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其他政府成员的任免。政府下设国家安全部、财政经济部、外交部、国防部、内务部、司法部、贸易和经济发展部、生产基础设施协调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能源部、教育和科学部、卫生部、国有资产管理部、国家收入部、社会保障部、地方事务管理部、城市建设部、交通邮电部以及文化、青年和体育事务部等20个部和政府办公厅。各区和市均设执行委员会作为地方政府,负责各项具体行政工作。现任政府总理为安德拉尼克.马尔加良,2000512日就任,20036月连任。

宪法第868788条规定,政府会议由总统召集和主持,或者受总统委托由总理主持。政府决议由总理签署,由共和国总统保证。在总统患重病时或因存在其他无法克服的障碍而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政府多数成员的要求,由总理召集政府会议并主持会议。总理领导政府的日常活动和协调部长们的工作。总理批准的政府决议,在政府活动程序规定的情况下,同样可由贯彻这些决议的部长代为签署。政府成员不得成为任何代表机构的成员,担任其他国家职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工作。

二、政府职权

该国宪法第85条规定,亚美尼亚共和国执行权由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行使"。宪法第89条规定政府的主要职权为:1提出自己的施政纲领交国民会议批准;2)将国家预箅提交国民会议批准,保证预算的执行并据此向国民会议提交总结报告;3)管理国家财产;4保证实施统一的国家财政经济、信贷和税收政策;5)保证在科学、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方面实施国家政策;6保证实施共和国的国防、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7采取加强法制、保卫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财产和社会秩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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