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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主要税赋和税率

1.税收体系和制度

斯洛伐克于2004年建立了符合欧盟要求的新税收体系,对所有的收入种类征收19%的所得税,无双重征税和股息税,税率在欧盟成员国中较低。斯洛伐克税种主要有: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地产交易税、房地产税、消费税(啤酒、葡萄酒、酒精、烟草制品以及矿物油)等。

2012年12月斯洛伐克议会通过法案,打破统一税率。根据新的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率自19%提高至23%;个人月收入超过3246欧元,其个人所得税自19%提高至25%。

2.主要税赋和税率

a.海关关税

斯洛伐克执行欧盟的统一关税税则。海关关税税率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普惠制税率。欧盟同中欧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土耳其等国家签有关税减免协定,相互提供关税减免。斯洛伐克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产品享受零关税,但出口商需提供交货核对证明。非欧盟成员国出口货物至斯洛伐克,关税根据商品价值按照欧盟共同关税税率征收,制成品平均关税为4.2%,纺织服装和食品平均关税较高,约17.2%。

.增值税

斯洛伐克增值税税法与欧盟第六号增值税指令(77/388/EEC)保持一致。其中:

1)登记和注销登记。在斯洛伐克注册或在斯洛伐克发生商业活动的机构,如12个月内收入累计超过5万欧元,需进行增值税登记。此外,以下团体及个人也需要进行增值税登记:通过销售合同营业的单位或个人;在斯洛伐克进行经济活动的外国团体;在斯洛伐克进行远程销售,销售对象非斯洛伐克增值税登记对象,年总销售额超过5万欧元;在斯洛伐克远程销售个人消费品,属于消费税课税对象者;不属于增值税登记对象但在一个年度内从其他欧盟国家获取产品超过1.4万欧元者。

以下情况可以注销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已经停止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相关经济活动;在12个月内总销售额低于5万欧元的;外国企业停止远程销售活动,且供货总额连续12个月或1个年度内未达到5万欧元的;因从欧盟其他国家进口货物进行登记后,连续12个月进口额低于1.4万欧元。

2)税率。2011年1月1日,斯洛伐克政府将增值税税率由19%上调至20%,医疗、医疗生产、制造生产、书籍和音乐录制等产品及经济活动为10%。征收范围涉及斯洛伐克境内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进口商品和服务。

3)增值税退税。法人和自然人申请退税的条件如下:在斯洛伐克设有注册办公机构、分支机构,并被批准从事经营活动;出口的货物和服务,及从斯洛伐克境外为出口而进口的货物;在报税期内,申请退税人没有出售的已纳税的货物和服务。在一个年度内,当提供的应税货物和服务金额达到33欧元,纳税人可以向布拉迪斯拉发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退税申请只能在上一年度过后6个月内提交。如果退税申请金额超过265欧元,并且连续3个月提出退税申请,退税申请可以在年度结束前提交。如果退税申请被批准,退税款在填表后6个月内到账。

c.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3%。国外企业所得税缴纳原则是:在斯境内获得的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国公司是在斯设有分支机构或固定经营场所,或须代扣代缴在斯洛伐克境内收入所得税的外国公司。避免双重征税通过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解决。中斯两国签有政府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个人所得税

个人月收入低于3246欧元,个人所得税为19%;超过3246欧元税率为25%。下列人员被认为是斯洛伐克纳税居民:有证件证明在斯洛伐克拥有永久居所(具有斯洛伐克国籍),或者在斯洛伐克有居留权(在斯洛伐克旅居),在斯洛伐克累计时间或连续停留时间超过183天的。

非斯洛伐克纳税居民是指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在斯洛伐克境内获得收入者。斯洛伐克纳税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斯洛伐克法律有规定的例外。非斯洛伐克纳税居民只缴纳在斯洛伐克境内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范围:工资收入、投资收入、经营企业收益或个人经营收益、利息收入、特殊许可费、租赁或买卖在斯洛伐克的财产,以及通过博彩获得的收益。

e.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包括:烟草制品、酒类、矿物油等。

f.土地税

斯洛伐克法律规定,在斯洛伐克登记的土地所有人需缴纳土地税。土地税涉及耕地、草地、花园、森林、鱼塘、建筑用地等。外交用途、社会或宗教组织,或未开发的林地等非商业经营用途的土地免征土地税。土地登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的管理者或者土地承租人负责缴纳土地税。如果土地所有者不明确,由土地的实际使用者缴纳土地税。

g.建筑税

根据斯洛伐克法律规定,地上和地下建筑物均需缴纳建筑税。国家、地方政府、学校、科研机构、宗教组织等非盈利性机构免缴建筑税。新建的家庭住房免征15年的建筑税,文物保护建筑改建成住房的,免征15年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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