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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吉亚税收规定

1.税收体系和制度

格鲁吉亚的税制总体来说为属地税制。

200511日,修改后的格鲁吉亚《税法》生效,对税收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将原来21个税种减至7个。格是目前世界上税种最少的单一税制国家之一,实行全国统一纳税。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格鲁吉亚的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同等纳税。在2005年,格鲁吉亚有6种国家税,即个人所得税、企业利润税、社会税、消费税、增值税和海关税由《海关法》规范,另2种为地方税,即财产税、博彩业税。200811日起,《税法》新修正案生效,废除了社会税,调整了部分税种的税率。

2.主要税赋和税率

个人所得税

格鲁吉亚籍自然人和在格鲁吉亚境内获得收的外籍自然人均须纳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自200811日起从原来的12%上调至25%,起征点为零。工资所得税每月缴纳,一般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格政府自20091月将个人所得税率降至20%;并承诺,4-5年内将个人所得税率逐步降至15%。但是,单位为职工支付的福利包括房租等均需要列职工收范畴,必须纳税。计算方法:职工含税工资x所得税率。实际上,以20%的所得税率计算,所缴税金占职工个人实际工资收25%

企业利润税

200811日,格鲁吉亚将企业利润税由原来的20%降至15%。格鲁吉亚本地企业的利润税按其在世界范围内收的基础上课征;外国在格鲁吉亚经营的企业按其在格鲁吉亚境内获得收入的基础上课征,与格鲁吉亚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的企业除外。

利息和红利税

自然人或法人在格境内所得的利息和红利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征收。格鲁吉亚政府自20091月起利息和红利税率降至5%

增值税

格鲁吉亚对本国商品和进口商品均征收相同税率的增值税,即18%。格《税法》规定,在任何12个月期间的交易额超过10万拉里的纳税人必须强制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对出口货物、转口货物、国际运输、旅游和一些特定的服务征收零增值税对金融、保险服务、油气开采其它特定交易免除增值税为投资目的在固定资产、建筑以及出口方面支付的增值税应在1-6个月内返还给企业。企业多支付、可抵扣或应返还的增值税也可用来抵消应纳增值税或其它所欠税款。

消费税

不同的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同,主要消费税征收对象是香烟、酒精饮料、乘用机动车辆和出口黑色金属等产品。如对进口产品征收消费税,对国产产品也征收相应的消费税。

财产税

主要是对拥有的某些财产进行征税,如用于经济活动的财产,自然人拥有的不动产、乘用车辆、船艇、飞机和直升机等,自然人和法人拥有的农用和非农用土地及由他们使用的国有土地。基于不同财产类型适用不同财产税税率。财产税属地方税,在税法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格地方政府可设置不同的税率。企业被征收的财产税率最高不超过财产价值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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