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仲裁案”中的海洋划界问题
“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仲裁案”中的海洋划界问题
摘要:“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仲裁案”法庭基于当事各方在独立前的官方行为划分了它们在皮兰湾内的内水边界,并适用“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划分了它们彼此间的领海边界。另外,仲裁庭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决了斯洛文尼亚与公海的连接问题。仲裁庭在克罗地亚领海内划出了一个“连接区”并规定了以交通自由为核心的特殊制度。但仲裁庭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一些缺陷。
关键词:“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仲裁案”;海湾划界;领海划界;公海连接区;公允及善良原则
一、引 言
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前南”)的两个共和国。1991年两国同日宣布独立。本仲裁有关双方间的陆地和海洋边界争端。*独立后双方就边界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但均未成功。*双方关于它们之间90%以上的陆地边界并无争议,而且同意应适用保持占有(utipossidetis)原则来解决。*关于海洋边界,双方需要划分皮兰湾(Bay of Piran)以及它们在亚得里亚海北部的领海边界。双方谈判中的一个关键议题是斯洛文尼亚与公海的连接问题。斯洛文尼亚属于地理不利国,其领海被克罗地亚和意大利的领海所包围。1975年“前南”(南斯拉夫)和意大利签订《奥西莫条约》(Treaty of Osimo),使用等距离方法划了一条长25.7 海里的领海边界。*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独立后继承了该条约。斯洛文尼亚在与克罗地亚的海洋划界谈判中要求一条所谓的“公海走廊”(corridor of high seas),即海洋边界的划分“应确保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领水至少在一个狭窄的部分与亚得里亚海的公海相连”,并认为这事关其“重大利益”(vital interest)。*在双方2001年草签的《德尔诺夫舍克——拉昌协定》(DrnovšAgreement)中规定了一条2.3海里宽的走廊,但后来克罗地亚方面拒绝批准该协定。*
除双边谈判外,克罗地亚还曾提议将争端交由国际法院按照国际法解决。然而斯洛文尼亚更倾向仲裁,因为它认为解决该争端的规则不应限于单纯适用国际法,而应考虑各方的重大利益。*在欧盟的直接帮助下,双方最终于2009年签署协定将争端提交仲裁。*该《仲裁协定》的规定满足了当时各方的重大关切 :斯洛文尼亚与公海的连接问题以及克罗地亚加入欧盟谈判的进行。*具体而言,《仲裁协定》第3条关于“法庭的任务”和第4条关于“可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满足了斯洛文尼亚的关切。其中,第3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应决定 :“(a)[两国]海洋和陆地边界的路径;(b)斯洛文尼亚与远海(High Sea)的连接;(c)相关海域的使用制度。”第4条规定仲裁庭应适用不同的规则来完成上述任务。关于第一项任务,仲裁庭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作出决定;而关于第二和第三项任务,仲裁庭应适用“国际法、公平和友邻关系原则,以便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实现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结果。”另一方面,《仲裁协定》第9条的规定满足了克罗地亚当时的重大关切,它要求斯洛文尼亚撤销之前提出的对克罗地亚加入欧盟谈判的保留。此外,第11条规定《仲裁协定》中的时间表应从克罗地亚入盟条约签署之日起算。
2011年12月克罗地亚的入盟条约签署,仲裁程序随后启动。2015年7月,在仲裁庭评议和准备裁决期间,曝出斯洛文尼亚指派的仲裁员向斯洛文尼亚的代理人私下披露仲裁庭评议情况的消息。克罗地亚旋即以斯洛文尼亚的行为构成重大违约为由宣布终止《仲裁协定》,并从此退出了本案仲裁程序。*仲裁庭在重组后单独就该问题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作出“部分裁决”。其中,法庭虽然一致认定斯洛文尼亚违反了《仲裁协定》,但同时决定《仲裁协定》仍然有效,因此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2017年6月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完成了《仲裁协定》赋予它的任务。
本文将简要分析仲裁庭关于双方海洋划界的裁定,包括皮兰湾内的划界、领海划界,以及斯洛文尼亚与公海的连接问题。虽然连接问题严格地说并不属于“海洋划界”本身,但是它无疑构成解决双方海洋边界问题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两国都主张12海里的领海。关于领海以外的海域,2003年克罗地亚建立了“生态和渔业保护区”(Ecological and Fisheries Protection Zone),*2005斯洛文尼亚建立“生态保护区”并宣称拥有大陆架的权利。*但双方同意,出于本仲裁的目的,在亚得里亚海没有宣布专属经济区。*另一方面,斯洛文尼亚提出双方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1968年“前南”和意大利划分了两国间的大陆架边界,这是一条长353海里的调整等距离线。*本案仲裁庭认为斯洛文尼亚的大陆架权利主张“与法庭关于两国在该地区的权利的决定不符”,因此“不发生大陆架划界问题”。*“前南”是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1958年《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公约》)的缔约国,当事双方独立后继承了这两个公约。*
二、皮兰湾内的划界
皮兰湾是亚得里亚海北部的里雅斯特湾(Gulf of Trieste)的一个凹陷,面积约18.2平方公里,湾口宽约5公里(2.7海里),两端分别位于克罗地亚海岸上的萨武德里亚角(Cape Savudrija)和斯洛文尼亚海岸上的马多纳角(Cape Madona)。*当事双方关于该湾的称谓并不完全一致。斯洛文尼亚称为“皮兰湾”,而克罗地亚称为“萨武德里亚湾/皮兰湾”(Bay of Savudrija/Piran)。虽然承认该湾直到近来一般被称为皮兰湾,但仲裁庭在裁决中仍选择使用“海湾”(“Bay”)一词来指代该片水域。*
斯洛文尼亚主张整个皮兰湾是它的内水,应由一条直线基线加以封闭。*其理由是,皮兰湾在“前南”时期就是内水——或者作为“法律上的海湾”(juridical bay),或者为历史性海湾,并且在“前南”解体后继续保有此种地位。*斯洛文尼亚进一步主张,该湾属于内水的事实要求适用划分陆地边界的保持占有原则来确定湾内的界限。*克罗地亚质疑斯洛文尼亚的上述主张。在它看来,皮兰湾不是“前南”的内水,而是其领海;目前为当事双方的领海。*克罗地亚在这方面强调“前南”从未按照1958年《公约》第7条第4款划过该湾的封口线,而且也未出版任何相应的官方海图。*该款规定 :“海湾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间之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者,得在此两低潮标之间划定收口线,其所围入之水域视为内水。”克罗地亚同样反对斯洛文尼亚关于皮兰湾为历史性海湾的主张,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前南”曾对皮兰湾主张过历史性所有权;而且认为即使存在历史性所有权的话,两国也都应是继承国。*关于海湾内的划界,克罗地亚主张这是一个“海洋划界而非陆地划界的问题”,*认为应按照1982年《公约》有关领海划界的第15条,从陆地边界的终点出发划一条简化的等距离线。*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双方都认为它们陆地边界的终点位于皮兰湾沿岸,但是对终点的具体位置存在分歧。*克罗地亚认为是德拉贡雅河(Dragonja River)经圣奥多立克运河(St Odoric Canal)流入皮兰湾的地方,而斯洛文尼亚则认为边界应沿着萨武德里亚半岛海岸直到萨武德里亚角的最凸处。*仲裁庭裁定陆地边界终止在圣奥多立克运河河道中间的一个点,*由此双方分享皮兰湾的海岸。
关于皮兰湾的法律地位及其划界依据,仲裁庭认可了斯洛文尼亚的主张。仲裁庭指出,皮兰湾符合1958年《公约》第7条和1982年《公约》第10条关于法律上的海湾的条件(这两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因此“前南”根据国际法有权宣布该湾为其内水。*仲裁庭不认同克罗地亚关于“前南”没有划皮兰湾封口线的说法,指出根据“前南”1987年的一项法律,该湾的封口线是马多纳角和萨武德里亚角的连线。*仲裁庭也不认同克罗地亚关于1958年《公约》要求海湾沿岸国在其地图上标明海湾封口线的主张,指出该公约项下并无此项义务。虽然承认1982年《公约》第16条增加了这样的新义务,但是仲裁庭认为“可适用的公约并没有将法律上的海湾的存在或其合法性取决于海湾”沿岸国公布标有封口线的官方地图;而且“无论如何,在1982年《公约》于1994年生效前该湾根据1958年《公约》已经成为南斯拉夫的内水。由此不能因为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未遵守第16条的程序性要求而质疑其存在和地位的合法性”。*关于“前南”解体对皮兰湾内水地位的影响,仲裁庭认定“南斯拉夫解体以及随后南斯拉夫的权利向作为继承国的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的法律转移不具有改变该既得地位的效果”,因此该湾仍为内水。*仲裁庭的主要理由是国际法院1992年在“陆地、岛屿和海上边界争端案”(萨尔瓦多/洪都拉斯 :尼加拉瓜参加)中关于丰塞卡湾(Gulf of Fonseca)的处理。*仲裁庭说 :“[丰塞卡]湾1821年之前为内水,在非殖民化后保持了该地位。”*仲裁庭还指出,虽然1958年《公约》第7条和1982年《公约》第10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但是“这些条款的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并不意味着它们排除存在海岸属于一国以上,而具有内水性质的海湾”。*
关于皮兰湾内的划界问题,仲裁庭指出 :“关于海洋法的公约中没有任何内水划界的规定,这些划界应基于陆地领土划界同样的原则进行。本案中,该划界由此必须基于保持占有。”*仲裁庭在援引了国际法院有关权利(titles)和主权行为(effectivités)的关系的观点后指出 :
本案中,各方一致认为在南斯拉夫解体前没有在两个共和国之间正式划分该海湾,而且它们没有从该时代继承任何法律权利。它们还一致认为湾内从未建立起共管。由此必须基于独立时的主权行为进行划界。双方援引了各种主权行为,主要与渔业管理和警察巡逻有关。基于这些,斯洛文尼亚主张它对整个海湾行使了专属管辖,该湾必须被视为斯洛文尼亚的领土。相反,克罗地亚主张它对海湾的西南半部行使了管辖,而斯洛文尼亚对另外半部行使了管辖。由此必须沿着中间线划分该湾。*
在考察了双方独立之前在皮兰湾内进行的各种官方活动后,仲裁庭认为界线应位于各方的主张线之间。仲裁庭最终决定采用双方2001年草签的《德尔诺夫舍克—拉昌协定》中划定的海湾界线,认为该线符合它能够确定的主权行为 :一条从陆地边界终点到皮兰湾封口线上的点(点A)的直线——点A到马多纳角的距离是其到萨武德里亚角的三倍。*这样,仲裁庭将大部分皮兰湾划给了斯洛文尼亚。
就皮兰湾的划界而言,仲裁庭有两个重要论断。其一,海湾作为内水的法律地位可以被继承;其二,内水划界应基于陆地划界同样的规则。然而,仲裁庭关于这两个重要论断的分析都颇为简略,特别是与它关于皮兰湾属于“前南”内水的翔实论证相比就更是如此。关于皮兰湾在“前南”解体后仍保有内水地位的论证,仲裁庭给出的主要理由是国际法院关于丰塞卡湾的实践。然而,皮兰湾和丰塞卡湾虽然都是由之前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经继承成为多国海湾,但是两者之间存在明显不同。丰塞卡湾“是一个历史性海湾,其水域由此是历史性水域”,而且该湾中部的水域属于沿岸各国“共管”。*而皮兰湾是一个法律上的海湾。虽然当事双方就皮兰湾是否也是历史性海湾进行了大量辩论,但是仲裁庭在自己的分析中对此完全未加评论。另外,当事双方没有在皮兰湾内建立共管。仲裁庭在利用丰塞卡湾的实践来支持其关于皮兰湾的结论时,没有分析两者之间的这些差异可能对其结论的影响。关于其“应基于陆地领土划界同样的原则进行”内水划界的结论,仲裁庭几乎没有进行任何论证,而仅仅说“关于海洋法的公约中没有任何内水划界的规定”。然而,仲裁庭应当进一步考察相关的习惯法规则,并回答其所适用的保持占有规则是否为内水划界的习惯法规则。克罗地亚曾强调,斯洛文尼亚没有就其关于应适用陆地边界的划界规则来划分海湾水域的主张提供任何依据,而且认为保持占有原则无助于斯洛文尼亚的主张,“因为没有相关的行政边界可以被转变为国际边界”。*但仲裁庭在其分析中并未对克罗地亚的这些主张作出正面回应。最后,皮兰湾内的划界是陆地边界还是海洋边界呢?这一点在裁决中有些模糊。例如,裁决主文的前三个部分的标题依次是 :关于两国的陆地边界、关于海湾、关于两国的海洋边界(领海边界)。其实,仲裁庭似乎更倾向不将皮兰湾内的边界看作海洋边界。然而,既然内水属于海域,那么内水边界当然属于海洋边界。在这方面,国际法院2007年在“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中指出 :“保持占有原则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在海洋划界中发挥作用,如有关历史性海湾和领海”(斜体后加)。*国际法院的意见清楚地表明 :历史性海湾的划界属于海洋划界。然而,国际法院在该案海洋划界中没有使用保持占有原则,因为没有证据显示“西班牙国王划分了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殖民省份之间的海域管辖权”。*
三、领海划界
当事双方都承认领海划界应按照1958年《公约》第12条和1982年《公约》第15条(两者的划界规则一致)进行,*但是它们所主张的领海边界无论在起点还是在路径方面都差异巨大。克罗地亚主张从德拉贡雅河河口划一条简化等距离线,穿过皮兰湾直到1975年《奥西莫条约》确定的“前南”和意大利间的领海边界(“奥西莫条约线”)。 而斯洛文尼亚主张的海洋边界则复杂得多 :从它所主张的位于萨武德里亚角的陆地边界终点画一个半径为12海里的弧,与奥西莫条约线相交于点T4bis。斯洛文尼亚主张两点间的连线为其领海的南部界限。然而,为了与其公海走廊的主张相协调,斯洛文尼亚在该连线上距离点T4bis三海里处选择了一点(P2),主张海洋边界从该点转向西南,沿着距离奥西莫条约线三海里的平行线到达点P3——该点距离克罗地亚海岸12海里;然后界线沿着距离1968年大陆架边界三海里的平行线行进。另一方面,由点P2和点T4bis的连线(北面)、奥西莫条约线(西面)和点P2和P3的连线(东面)所围成的区域就是斯洛文尼亚主张的公海走廊,而且斯洛文尼亚主张它在该区域内享有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仲裁庭指出,规定在1982年《公约》第15条中的领海划界规则“反映了牢固确立的国际法”,并决定按照国际法院的实践,从考虑两国间的等距离线来开始划界。*仲裁庭决定,皮兰湾封口线上的点A是双方海洋边界的起点,并使用所有可获得的两国海岸上的基点从点A划一条等距离线,与奥西莫条约线相交。*随后仲裁庭考虑是否存在特殊情况使得该线不适宜作为最终边界。在否定了斯洛文尼亚提出的一些特殊情况后,仲裁庭指出 :
然而,法庭的确认为如果使用严格等距离线,则本案海岸构造的某些特征产生夸大的不利影响(exaggeratedly adverse effect),而的确构成一种特殊情况。该特殊情况是如下事实 :在十分靠近点A的地方,克罗地亚海岸线在萨武德里亚角附近急剧向南转向,由此控制该等距离线的克罗地亚的基点位于一条十分短的海岸上——其一般(北向)方向与大部分克罗地亚海岸线的一般(西南向)方向截然不同……并十分严重地向北偏移了等距离线,从而过分夸大了斯洛文尼亚海域的“封闭”(boxed-in)性质。……法庭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国际法要求减轻严格适用等距离原则将对斯洛文尼亚水域产生的夸大的“封闭”或“截断”效果。*
仲裁庭对等距离线的调整方式是 :边界从点A向西北,以大致平行于奥西莫条约线T2-T3段的方向前进,“由此不通过压缩斯洛文尼亚的领海来增加斯洛文尼亚海域的‘封闭’”*。
领海划界的规则“经常被称为‘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最符合逻辑和最广泛使用的方法是首先划一条临时的等距离线,然后按照存在的特殊情况考虑是否必须调整这条线”*。本案仲裁庭在进行领海划界时遵循了上述两步走的程序。然而关于其划界操作有几点需要指出。第一,作为领海划界起点的点A显然不是两国间的一个等距离点。那么,仲裁庭是如何从该点出发划一条两国海岸间的等距离线的呢?换言之,点A是如何与两国间的等距离线相连接的呢?对此仲裁庭没有说明。第二,本案仲裁庭在讨论特殊情况时多次提及国际法院的“北海大陆架案”(见裁决第1960-1964号注释)。就意大利、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的海岸情形而言,与“北海大陆架案”的确有些类似 :三个相邻国家,且海岸线凹陷。如仲裁庭所言,在类似情况下,国际法庭通常会调整等距离线以减轻其对位于中间国家造成的截断效果。*但是仲裁庭关于本案特殊情况的分析不够清楚,有些令人费解。仲裁庭认定的特殊情况是克罗地亚海岸在萨武德里亚角附近的海岸构造,认为此海岸构造“不成比例地加重斯洛文尼亚的封闭状态”*。仲裁庭的一个重要判断是,“控制该等距离线的克罗地亚的基点……使其等距离线向北发生了非常严重的偏移”。需要指出的是,被仲裁庭认定造成等距离线严重“偏移”(deflect)的并非克罗地亚相关海岸上的某个偶然特征,如国际法院经常说的需要消除其“不成比例的歪曲效果”的“小岛、礁石和小的海岸突起”,*而是克罗地亚与划界相关的整个海岸。但能否将“特殊情况”的范围扩展到如此程度是值得怀疑的。或者,仲裁庭这里将克罗地亚的整个海岸都作为与划界相关的海岸来考虑,因为仲裁庭特别强调参与划界的克罗地亚海岸的一般方向与大部分未参与划界的克罗地亚海岸的一般方向不同。然而,如此则等同于将克罗地亚朝向西南的海岸外的海域也作为划界海域了。但这显然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斯洛文尼亚的海岸不可能投射到这些海域,*由此这些海域中并不存在需要划分的重叠权利。
与实际划界操作相比,仲裁庭有关划界规则的一些意见更值得商榷。例如,仲裁庭认为在领海划界中需要“容纳两项基本原则” :
第一是自然延伸原则。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所言……虽然法院那里说的是大陆架,但是该原则同样适用于领海。其实,鉴于领海的外缘在法律上是大陆架的内缘,因此除非自然延伸原则也适用于领海,否则不能在大陆架方面获得保证。*
在该页第1961号注释中,仲裁庭说 :“国际法院自己清楚表明该原则适用于各种海域,如毗连区。”但仲裁庭关于自然延伸适用于领海的意见完全错误。领海和大陆架是性质根本不同的海域 :领海是“领土性的”,而大陆架是“功能性的”;与沿海国在大陆架上的权利针对海床和底土不同,沿海国在领海内的“主权包括海床及其上覆水域和空间”*。无论是否存在自然延伸,一个沿海国都可以主张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当然,如果一国的自然延伸没有超出其领海的界限,则该国不能依据自然延伸主张大陆架。但是从中并不能得出自然延伸原则适用于领海的结论。自然延伸是一个与大陆架制度相生相伴的概念。它不仅与领海制度无关,而且与和大陆架同属功能性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也无关。自然延伸原则同样不适用于毗连区。在仲裁庭所指的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判决的段落中,国际法院没有说该原则适用于毗连区。国际法院指出 :
大陆架学说是侵占在相当长的历史中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海洋空间的一个近来的事例。在这方面,毗连区和大陆架是同一类型的概念。在这两种情况下适用的均是陆地支配海洋的原则;因而有必要仔细地审查需要进行大陆架划界的国家的海岸线的地理构造。……最重要的是,它们不再像毗连区一样,是海洋区域,而是水下陆地的伸展;因为大陆架法律制度是土地和底土的法律制度——这是两个让人想起陆地,而非海洋的词汇。*
显然,国际法院说的是“陆地支配海洋原则”同样适用于毗连区和大陆架。而且,就自然延伸的适用而言,与仲裁庭的说法相反,国际法院强调的是大陆架制度与毗连区的差异 :“它们不再像毗连区一样,是海洋区域,而是水下陆地的伸展”。
四、斯洛文尼亚与公海的连接问题
作为本次仲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仲裁协定》要求仲裁庭决定“斯洛文尼亚与远海的连接”以及“相关海域的使用制度”。“远海”(High Sea)一词并非1982年《公约》中的术语,《仲裁协定》中也没有对其加以界定。然而,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将其作为“公海”(High Seas)的同义词,并邀请仲裁庭将领海以外的海域作为公海处理。*仲裁庭决定,“远海”一词意指“领海以外的区域”,*由此“斯洛文尼亚与远海的连接”指的是“斯洛文尼亚的领海和克罗地亚与意大利领海外的区域之间的连接”*。
与要求仲裁庭按照国际法划界不同,《仲裁协定》第4条(b)并不要求仲裁庭严格适用国际法就连接问题作出决定,而是规定应适用“国际法、公平和友邻关系原则,以便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实现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结果”。在《仲裁协定》的起草过程中,斯洛文尼亚曾明确提出应允许仲裁庭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作出裁决。虽然最终版本中没有公允及善良原则的规定,但是克罗地亚批评《仲裁协定》第3、4条的规定“十分接近斯洛文尼亚的立场。”*仲裁庭指出,“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实现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结果”的责任要求考虑各方的重大利益。*可以说,《仲裁协定》第4条(b)的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当事各方允许仲裁庭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作出裁决。由此,仲裁庭在决定连接区的制度时考虑了“各方的诉求、1982年《公约》建立的框架,以及亚得里亚海北部的地理。”*就当事方赋予仲裁庭的此项任务而言,《仲裁协定》第4条(b)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该任务本质上并非法律争端,而是利益之争,是一个创设新制度的问题,一个立法而非司法的问题。此类问题最好的解决途径乃是相关各方通过谈判达成妥协。倘若将其提交司法或仲裁机构并要求它们按照国际法解决,或将难以找到可适用的法律。
就“斯洛文尼亚与远海的连接”这一短语而言,当事各方几乎从《仲裁协定》签署伊始就对其含义提出截然相反的看法。*斯洛文尼亚主张“连接”意味着其海域必须“邻接一个公海区域,有一条边界”,并主张沿着克罗地亚的领海建立一条3海里宽的公海走廊,从而在其领海与公海之间确立直接的领土联系。*另一方面,克罗地亚主张《仲裁协定》中的这一规定“并不意味或允许斯洛文尼亚和公海之间有任何领土联系”,“连接”“并不要求实际邻接,而只是要求在公海和斯洛文尼亚的海域之间应当有安全和不受干扰的进路”;克罗地亚认为这可以“由法庭通过制定合适的航行制度来确保”,并主张应当参照1982年《公约》规定的用于国际航行海峡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关于“连接”(junction)一词的含义,仲裁庭认定它具有“空间”内涵,“意味着两个或更多区域间的连接的实际位置。”*鉴于斯洛文尼亚的领海不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直接毗连,仲裁庭决定“斯洛文尼亚与远海的连接”应通过一个区域实现,即在靠近奥莫西条约线的克罗地亚领海内划出一个宽约2.5海里的 “连接区”(Junction Area),其中适用仲裁庭确定的特殊法律制度。该连接区的边界包括六个定点 :两条短边位于仲裁庭划定的双方领海边界(B-C)以及克罗地亚12海里领海的外部界限(T5-E)上,两侧长边则分别位于奥西莫条约线(B-T4-T5)以及与其距离2.5海里的位于克罗地亚领海中的一条平行线(C-D-E)上。*与斯洛文尼亚主张的公海走廊相比,仲裁庭决定的“连接区”也形似一条走廊,但是它不是位于“公海”,而是位于克罗地亚的领海内,从而在形式上“确保了克罗地亚领海的完整。”*另一方面,仲裁庭在“连接区”内规定的“交通自由”(freedoms of communication)及其保障措施则极大限制了克罗地亚在该片领海内的主权。仲裁庭强调 :“连接区内的交通自由的行使就如同它们是在专属经济区内可以行使的公海自由。”*如下所述,仲裁庭在确定交通自由所包括的内容时直接照搬了1982年《公约》第58条第1款关于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权利的规定,而它所强调的交通自由不包括的内容则显然基于1982年《公约》第56条关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管辖权的规定。由此可以说“连接区”实际上近乎一条“专属经济区走廊”。需要指出的是,在无害通过和航行/飞越自由之间还存在着过境通行制度。仲裁庭仅仅指出它所确定的交通自由“与过境通行不同,”*但是没有说明为何在本案情况下不能利用过境通行制度。
关于连接区内适用的制度,仲裁庭裁定 :(1)为进出斯洛文尼亚(包括其领海及其领空之目的),悬挂所有船旗的船舶和所有登记国的飞机(不限于斯洛文尼亚的船舶和飞机),包括民用和军用的,都在连接区内平等地享有交通自由;(2)交通自由包括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那些用途;但不包括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连接区内的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自由,也不应包括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权利,从事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或采取措施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权利;(3)“除本裁决的规定外,”交通自由的行使不受制于任何额外的限制和条件,特别是,“交通自由不应被设置任何无害的标准,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暂停,也不应受制于水下船只在海面上航行的义务或是1982年《公约》所建立的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所允许以外的沿海国的控制或要求;”(4)为了保障上述交通自由,“在连接区内行使交通自由的船舶和飞机不应受到登临、逮捕、扣留、导流(diversion)或克罗地亚任何其他形式的干预,但克罗地亚应保有权利制定适用于连接区内的非克罗地亚的船舶和飞机的法律和规章,”以及在连接区外按照国际法对在连接区内多词违反克罗地亚法律的行为采取执行行动;(5)各方应善意行使在连接区制度下的权利和义务,并“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此外,仲裁庭还规定了双方在本裁决项下的权利义务与它们之间的其他国际法权利义务间的关系。仲裁庭所确立的连接区内的特殊制度十分复杂,不仅几乎重建了双方在相关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影响到双方在连接区以外海域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仲裁庭虽然“确认各方按照1982年《公约》在它们各自领海和其他海域(除了连接区)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同时明确“为了确保适用本裁决所建立的制度所需的除外。”*此外,裁决还赋予了第三方的船舶和飞机以权利和自由。如何履行如此复杂的裁决对双方而言不啻于一个挑战。
五、结 语
“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仲裁案”在程序和实体方面都有一些值得关注之处。首先,两国就边界问题曾进行了长期谈判,然而最后提交仲裁的协定却是由“欧盟扩大委员会专员”(European Commissioner for Enlargement)起草的。《仲裁协定》除了实际上允许仲裁庭依照公允及善良原则就一些关键问题作出决定外,还为其规定了调解职能,即仲裁庭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帮助它们达成友好解决(第6条(8))。而且《仲裁协定》不允许仲裁员在裁决上附加个别或反对意见(第7条(1))。其次,在仲裁庭发布最终裁决的当天,克罗地亚政府即发表声明,表示“裁决对克罗地亚没有任何拘束力,而且克罗地亚不会执行,”同时希望斯洛文尼亚不要采取单方行为改变现状。*第三,关于海洋划界问题,本案最有特色之处就是仲裁庭为实现斯洛文尼亚的领海与公海的连接而在克罗地亚领海内划出的连接区以及为其确立的特殊制度。此外,仲裁庭在裁决中还提出了一些法律观点。但如上所述,仲裁庭对一些观点的论证过于简略,而且仲裁庭有的观点明显不正确(如自然延伸原则适用于领海),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
TheMaritimeDelimitationIssuesintheArbitrationbetweenCroatiaandSlovenia
Abstract:The Tribunal in theArbitration between Croatia and Slovenia delimited the internal waters within the Bay of Piran between the Parties on the basis of their official activities before their independence,and delimited the boundary of their territorial seas by applying the “equidistance/ special circumstances” rule. Furthermore,the Tribunal decidedexaequoetbonothe Slovenia’s junction to the high Seas. The Tribunal delimited a Junction Area within the Croatia’s territorial sea and determined a special regime focused on the freedom of communication. However,there are some defect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f laws by the Tribunal.
Keywords:Arbitration between Croatia and Slovenia;delimitation of the bay;delimitation of the territorial sea;junction area to the high seas;exaequoetb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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