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国家体制、政治制度和行政结构
一、国家体制
1.国体、元首及国家标识
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天皇为国家元首,但不参与国政。国会是最高权カ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
日本国旗是日章旗(或日之丸、日の丸),亦称太阳旗。在日本,法律并没有确立正式的国徽,日本国徽是一枚皇家徽记,即日本皇室的家徽“十六瓣八重表菊纹”被广泛作为日本代表性的国家徽章使用。
2.宪法概述
在美国占领军主导下,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成为日本战后走和平发展道路的重要保证,也是日本作为和平国家的重要保证。
二、政治制度
1.政体概述
日本现行政体与其他西方国家不尽相同,可以称之为“虚君议院内阁制”,这一政体的基本结构和形式特点体现于日本国家的根本大法《日本国宪法》中。《日本国宪法》含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补则共11章,集中体现了日本现行政治制度的框架和基本原则。
天皇
二战后日本实行的是“象征天皇制”,这是与其战前的“近代天皇制”相对而言的。1946年,在盟军占领期间制定的新的《日本国宪法》否定了“主权在君”原则,虽然仍将“天皇”列为第一章,却没有把天皇明确地规定为“国家元首”,天皇只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没有关于国政的权能”,而“宣布主权属于国民”。
议会和内阁
《日本国宪法》则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内阁与国会处于相互制衡的关系之中,即内阁首相本人和半数以上阁员必须是国会议员,首相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对国会负责,国会可以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但首相拥有解散众议院的权力,这也是将日本的政体称作“议院内阁制”的原因之一。
2.政治中心
东京(Tokyo)是日本的首都,全称东京都。截至2015年2月,东京人口约1339万人,大东京都市圏人口达3670万人,与周边各市紧密相连组成世界上最大的都市圏。东京是日本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日本的海陆空交通枢纽,是现代化国际都市和世界著名旅游城市之一。
东京位于本州岛关东平原南端。古时的东京是一个荒凉的渔村,最早的名称叫千代田。1192年,日本封建主江户在这里建筑城堡,并且以他的名字命名。1603年,德川家康将军在武士混战中获胜,下令在江户设立幕府,成为当时的全国政治中心。1868年明治维新,德川幕府被推翻,在这一年,明治天皇从京都迁到江户,改称东京,1869年定为首都。
东京有许多名胜古迹和著名国际活动场所。东京塔是东京的地标性建筑物,高332.6米,位于东京都港区芝公园。从东京塔上的瞭望台可一览东京都内景色,晴朗之日可远眺富士山。
3.主要政党
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目前主要政党有:执政的自民党、公明党;在野的民进党、日本共产党、大阪维新会。
自由民主党(简称“自民党”)
执政党,第一大党。自民党在中小城市和农村势力较强,是历史较长的传统保守政党。1955年11月由原自由党和民主党合并而成,此后连续单独执政长达38年。1993年沦为在野党,其后数度与其他党派组成联合政权。2000年4月起与公明党、保守党联合执政。2009年8月,自民党在众议院选举中遭到惨败,再度成为在野党。2012年12月在众议院选举中获胜,重新执政。自民党主张立足民主政治理念,维护自由经济体制,坚持日美安保体制,主张增强自主防卫力量。对外政策方面,自民党强调以日美同盟为基轴,积极参与构筑国际新秩序。截至2013年底,自民党有党员约78万人。现任总裁安倍晋三(ABEShinzo),干事长谷垣祯一(TANIGAKISadakazu)。
公明党
联合执政党。1964年11月成立,其母体为宗教团体创价学会。1970年6月实行政教分离。曾于1993年8月参加非自民联合政权,并历经分裂组合。2000年4月,公明党与自民党、保守党组成联合政权,2009年8月众议院选举后成为在野党,2012年12月众议院选举后重新成为执政党。该党自称为开放的国民政党,主张坚持“中道路线”,提倡在和平主义基础上构筑“世界中的日本”,贯彻深入民间的民主主义,尊重地方自主性,推行地方分权。截至2013年底,公明党有党员约40万人。现任党首山口那津男(YAMAGUCHINatsuo),干事长井上义久(INOUEYoshihisa)。
民进党
由原民主党与维新党合并组建,为当前日本国会最大在野党。2016年3月27日,日本民主党、维新党两党在东京召开建党大会,作为原民主党的存续政党,民进党吸收解散后的维新党,以“存续合并”的方式诞生,“民进党”包含了成为“与国民并肩前进之党”这一含义。民进党继承并吸收了原民主党与维新党的立场和理念,自称代表纳税者、消费者等普通民众立场,坚持立宪主义,推动统治机构改革,追求建成自由、共生、面向未来的社会,在安保外交领域贯彻专守防卫政策。原民主党代表冈田克也(OKADAKatsuya)出任党首,原民主党干事长枝野幸男(EDANOYukio)担任民进党干事长。
日本共产党
在野党。1922年7月15日成立,战后获合法地位。20世纪70年代中期步入发展的高峰期,90年代后再次调整政策主张,注重灵活务实。党章规定党的性质为“工人阶级政党”和“全体日本国民的政党”。主张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乃至共产主义社会;废除日美安保条约,将日本建成独立、民主、和平的自由国家。该党支持阶层比较稳固,基层组织健全。有党员约32万人(2012年5月)。现任中央委员长志位和夫(SHIIKazuo),中央书记处总书记小池晃(KOIKEAkira)。
大阪维新会
由2015年11月从维新党离党的议员组成。目前该党为日本众议院在野党中的第三大党,位于民进党和日本共产党之后。主张打破中央集权,进行地方分权(道州制、大阪都构想)、小政府、限制缓和、教育完全无偿化等方面的改革。现任党首为大阪府知事松井一郎(MATSUIIchiro),共同代表为片山虎之助(KATAYAMAToranosuke)。
4.主要政治人物
安倍晋三,现任首相,是日本著名的鹰派政治家,自民党的总裁,2006年9月26日~2007年9月12日期间也曾担任过日本首相。2012年9月26日,安倍晋三战胜其他4位候选人,成为新一任自民党总裁。随后,日本自民党在第46届众议院选举中以绝对优势获胜,党首安倍晋三再度出任首相。
山口那津男,现任公明党代表,日本政治家。公明党所属的参议院议员(2次当选)。历任参议院行政监视委员会委员长、公明党政务调查会会长。2009年8月,公明党在众议院选举中遭受“政权交代”的逆风影响,所有代表公明党出选小选举区的候选人全部落败,自民党和公明党联盟也因此下野。9月8日,公明党召开临时全国代表者会议,山口那津男临危受命接任党代表一职。后于2010年和2012年在无对手情况下连任公明党代表。在山口领导下,公明党在2012年终于在众议院选举中赢得了9个小选区,加上比例代表席次共获得31席,重新与自民党组成联合政府。公明党重新执政后,山口于2013年1月带领代表团访问中国并受到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的接见。
5.政治局势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泡沬经济崩溃,日本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低谷,在政治、外交和安全领域逐渐完成了重新定位和调整,走向“大国化”的国家发展战略,外交政策方针基本稳定,重视日美同盟并加亚洲外交。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政治由保守与激进对立的格局走向政治多元化,尽管自民党依然保持了一党优势,但已经无力扭转在野党强大带来的混乱局面。目前,参众两院各派政治势力“扭曲”对立的局面对国家政治经济的影响逐渐扩大,并进一步影响了政治与外交的决策。
三、行政结构
1.行政区划
日本全国划分为1都(东京都)、1道(北海道)、2府(大阪府、京都府)、43个县。各都、道、府、县都拥有自治权,它们是平行的一级行政区,直属于中央政府。
2.主要行政机关
目前,日本中央政府即内阁由1府(内阁府)、11省、4厅等构成,主要经济部门包括经济产业省、财务省、国土交通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环境省等。
经济产业省前身是通商产业省,2001年改名。负责提高民间经济活力,确保经济与产业得到发展以及对外经济关系顺利发展,使矿物资源及能源的供应稳定且保持效率。
财务省前身是大藏省,2001年改名,是日本财政、金融、税收的最高行政机关,主要负责编制国家预算草案,管理预算开支;制定税收政策和税收具体方案;制订财政投资计划,管理国库、国有财产,发行国债,发行纸币;监督国家各级金融机构,制定对外汇兑政策;制定国家财政政策;等等。
3.主要司法机构
在“三权分立”体制下,日本的司法机构——法院(日语为“裁判所”)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机关,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其司法制度主要仿效欧美,但也具有一些日本独有的特点。
在日本,“司法机构”一词仅指法院,不包括检察机构和法务行政机构——法务省(相当于中国的司法部)。《日本国宪法》第76条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法院以外的机构无“司法权”,自然也不能算作“司法机构”。日本的法院被称作“裁判所”,分为二层四级,一层为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另一层为其他各级法院(统称为“下级裁判所”);四级法院依次为最高法院(1所)、高等法院(8所)、地方法院(50所)和家庭法院(50所)、简易法院(438所)。
按照日本国宪法的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因此每个法院都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每个案件最多可以审判3次,下级法院的判决要服从上级法院的判决。各级法院都拥有“违宪审査权”,即有权对国会制定的法律和政府采取的行政措施是否违反宪法做出裁决。